编者按:南方周末刊发了我校贺祖斌教授的文章《中国大学可否实行“荣誉制度”》,现在此转发,以飨读者。
中国大学可否实行“荣誉制度”
贺祖斌
摘要:目前不少大学在开展“无监考教室”“考试诚信制度”,这就是学术“荣誉制度”的雏形。
目前不少大学在开展“无监考教室”“考试诚信制度”,这就是学术“荣誉制度”的雏形。
乙未深秋,随教育部2015年大立博体育|中国有限责任公司长海外研修班到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学习。弗吉尼亚大学前主管学术的副校长Leonard Sandridge教授,他给我们讲的是“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其中谈到大学的学术制度时,以弗吉尼亚大学的“荣誉制度”(Honor System)为例,大家非常感兴趣。培训班来自中国中西部地方高校校长,对立博体育|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学术、学生管理都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因此兴趣更多来自自身的管理经验和体会。
据Leonard Sandridge教授介绍,弗吉尼亚大学的“荣誉制度”(Honor System)起源于1840年,一名学生开枪将教授团主席戴维斯教授打死,这一事件将师生的对立情绪推向了极点,随后接替戴维斯的塔克尔教授在1842年建议学生在考试时签署一项声明,声明自己“没有从他处得到帮助”,后又加上了“没有给予他人帮助”的条款。这一制度的创立,缓解了学生与教授的冲突,更好地实行了学生自治。
“荣誉制度”伴随弗大的发展已有超过170年的历史,已逐步由君子协定发展到条例化、组织化的制度体系。荣誉制度的真正条例化始于1909年。其主体执行者是全体学生、荣誉委员会以及下设社区关系委员会、多元化咨询董事会、教师咨询委员会等三个分支委员会,全权负责荣誉体系的维持和运作。荣誉委员会开展荣誉调查和审理,以及修订符合发展需要的政策。目前该委员会共有从各学院选出的20多名荣誉代表,执行委员会由5名成员担任,主要负责荣誉系统的日常事务。
实施多年来,“荣誉制度”已经成为弗吉尼亚大学的立校之本。Leonard Sandridge教授的介绍,引发我们关心和激烈讨论,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第一个问题,如何落实由学生组成的荣誉委员会职责?校方是否干涉处理过程?
如何落实制度是大家聚焦的问题,弗吉尼亚大学每一名学生都应保证其自身与同学的行为符合荣誉制度的规定,如果发现一起不名誉事件,立即联系荣誉顾问。荣誉顾问将会解释不名誉的行为、动机和严重程度,并且会询问目击者所发现的不名誉行为是否符合作弊、盗窃和学术欺骗等三个范畴。如果属实,他将报告整件事,并将交付调查委员会的副主席,由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举报者和涉嫌人进行调查和核实。一旦确认涉嫌者的不名誉行为属实,唯一的判决就是将其开除离校。但是,荣誉制度给了不名誉者坦白的机会,如果委员会认为该生的坦白属实,也会受到一定的惩罚,但不会被开除出校。反之,则继续进行听证。Leonard Sandridge教授说,这其中的过程,校方不会干涉,完全有学生组成的委员会处理,经过多年的运行,这在立博体育|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形成了一种众所周知、行之有效的制度。
第二个问题,在国内校园可否实行“荣誉制度”(honor system)。对此大家讨论颇为激烈,归纳起来有这么几种说法:1.在中国也可实行“荣誉制度”,目前不少大学在开展“无监考教室”“考试诚信制度”,这就是学术“荣誉制度”的雏形,如进一步完善,可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荣誉制度”;2.当下中国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的背景下,单在学术领域实行这种“荣誉制度”是很难做到的;3.弗大的荣誉制度是建立在学生自治传统的基础上,而在我国,学生自治氛围不浓、制度缺失,实行这种制度达不到预设效果,流于形式,且可能造成立博体育|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的混乱。
我想我们的争论不会因课程结束而终止,但同仁的共识是:“荣誉制度”不仅仅是一项大学管理制度,更多折射出整个社会讲诚信、守信用的氛围,特别是大学学术诚信的构建。同时,弗吉尼亚大学的荣誉制度促进了学生的自治,强化了师生互相信任、彼此尊重的观念。在我看来,“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或许,我们有必要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落实到位。你看,弗大荣誉制度的规定执行者是全体学生,即便是荣誉委员会也是通过学生讨论决定、自主执行,从定章建制到执行监督都是以学生为主体……这实在值得反思,何以人家能够做到,而我们却不可为之呢?要知道,中国传统文化“仁义礼智信”中“信”,就是诚信。学诚信,讲诚信,我们是该追根溯源,也该放眼四海,如此思接千载,视通万里,则中国大学可期早日实行“荣誉制度”!